960118瓦斯外洩釀災案例 【預覽畫面】

 

瓦斯外洩釀災案例分析(轉)

   
95年10月,台北縣消防人員搶救板橋市四維路發生豆花粉圓攤火警
文/李宇松 攝影/李宇松

95年7月,台北縣板橋市篤行路發生自助洗衣店瓦斯桶外洩產生爆炸,造成2位民眾受傷就醫,該洗衣店所屬之4層樓公寓付之一炬;另於95年10月,板橋市四維路發生民眾於路邊攤購買豆花粉圓,因所騎乘之機車失控,衝撞豆花粉圓攤位之瓦斯爐,使得瓦斯外洩爆炸,造成現場10餘輛機車燒燬,且延燒該址多戶住宅。由上述2起火災案件,凸顯現行消防單位對於使用液化石油氣之營業場所,尚有加強管理督導之空間。筆者在此針對95年10月板橋市四維路瓦斯外洩案例加以分析討論。

一、現場狀況:
(一)火災發生時間:95年10月○日14時14分許。
(二)火災發生地點:台北縣板橋市○○路○號前豆花粉圓攤位。
(三)火災現場概況:該址主要建築物係為5層樓連棟式住宅建築物前路邊傳統攤位,目前由張○○經營豆花粉圓攤位。該建築物東北側為6米寬道路,該道路為傳統市場,現場巷道狹窄,兩側攤販林立。
(四)傷亡情形:本案造成購買粉圓之機車女騎士陳○○全身5%燙傷及雙手掌2度灼傷;該大樓住戶黃○○等4 人,於受困火場期間吸入大量濃煙造成嗆傷,由消防人員送醫急救。

二、燃燒情形略述:
本案火勢由該豆花粉圓路邊攤位延燒至板橋市○○路107號、109 號前停放之12 部機車,竄起之火煙經由公寓外牆延燒至107號、109號樓上各層。高溫火流造成該處停放之12 輛機車遭燒燬,向上延燒之火流造成樓上各層外牆及陽台物品燒燬。

三、起火原因:
本火災案為陳姓機車女騎士騎乘機車於板橋市○○路109號前購買豆花,因車輛失控、衝撞該豆花粉圓攤位之瓦斯桶,造成瓦斯外洩、並遇現場爐火引起爆燃,延燒停放於該處之機車,火勢一發不可收拾。

四、分析討論:
(一)當建築物正面通道附近起火時,由於唯一之逃生通道受阻,屋內所有人員無法順利往下逃生,終將受困罹難或被迫跳樓,造成嚴重傷害。故救災人員於搶救住宅火災案件時,應盡速搶通出入口,並由室外出口進入救援,以期能於第一時間救出受困民眾。

(二)火場遇有大量傷病患時,現場指揮官應設立救護站,提供救護車輛集結、救護人員檢傷分類,以利傷病患順利就醫。

(三)依95年11月1日修訂之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其第73-1條規定:「使用液化石油氣容器連接燃氣設施之場所,其使用量不得超過1,000公斤。」故營業場所除需符合上述規定外,另需注意其容器、調整器、開關應有防止碰撞之措施、及防止傾倒之固定措施;使用量超過120公斤者,應設置氣體漏氣警報器;使用量超過300公斤者,應設置自動緊急遮斷裝置。瓦斯配管應以使用銅管或鐵管為佳,不宜使用橡膠軟管。若使用橡皮管接頭,應使用夾具固定,以防止脫落,且要經常檢查橡皮管,如發現皮管老舊或龜裂等情形,即應立刻更換。

(四)為落實液化石油氣容器管理,保障民眾安全,依管理辦法第75 條第1 項規定:「液化石油氣製造場所(分裝場)及處理場所(瓦斯行)之經營者應於容器檢驗期限屆滿前,將容器送往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檢驗場,依定期檢驗基準實施檢驗;經檢驗合格之容器,應附加合格標示。」消費者對於瓦斯行送來之容器,應注意容器護圈上貼示檢驗卡是否清晰,並注意檢驗卡左上角「下次檢驗期限」。若該檢驗期限日期已過期、或無檢驗卡,即為不合格瓦斯桶,應立即拒絕使用、退換或撥打檢舉專線119。


全文連結
http://enews.nfa.gov.tw/issue/960118/images/case.htm


(96年1月1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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