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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6/25 下午 03:03:4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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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前言時至今日,民主政治,已公認為進步合理的政治。民主的要義,是統治權力,屬於人民。也就是以民眾意志為依歸的政治。民眾數目多,意見不一,民眾意志,何由表達多數相同的意見,可何獲得少數相異的意見,又如何了解往往需要透過或借重會議來映現。民主政治的主要運用,是在議場,不在戰場。在議場辯是非,而不在戰場拼死活。所以民主政治是一種政治制度,其優點:不僅在能以和平選的方式,產生負責的領導者,更在其能運用各級表達民眾意思的民意機構而反映民意實現民意。民主政治是會議政治,是以議為政之治。 尊重個性Respect for Individual Personality,信賴理性Belief in Rationality,講平等Equality,尚公正Justice,重法治Rule by Law,都是民主政治的特色,在民主政治之下,人纔有尊嚴,人固應重視自己,也不應輕視別人。自己的意見,固然希望別人尊重,別人的意見,自己也應予尊重。民主社會因而有一項重要的假設,即相信人類為有理性的動物Man is a Rational Being,相信人類只能藉試驗與試錯,以尋求解決問題的方法,認定討論的方式,至為重要:「不斷的需要協議」The needs for compromise和「自由交換意見」The free exchange of ideas成為民主政治的兩個重要基石。因之,會議便成為民主政治的重要產物,民主政治又實為一種生活方式。在民主茉會主持會議或參與會議,就成為國民的經常活動,黨政人員或民意代表,更不用說了! 參與會議的人,即都有發言的責任,而幾百人或千人的會議,又勢難做到人人能暢所欲言,更不易得 到公認的合理解決。意見的差異,即需經講理或辯論的方法,盡可能的求其趨於一致,更應認為多數人的意見,為此較合理,而以表決的方法,達成決定。各人的意見,各人的看法,儘管不同,而經過表決,使少數服從多數,結果,行動還是一致的。所以民主社會,不祇需要會議,而會議也需要有適當的議事程序。為了使「會而能議」「議而能議出可行」的結果──決議。如經過「討論」「辯論」「表決」等程序,以獲得多數認可的決定,就自然更需要一套完整的議事規則。 所謂民主的生活方式,即遇事,尤其是有關公共的事,大家要積極參與,不要規避;如有意見,更要儘量提出,不要沉默;經過大家以平等的地位,互相討論而得不到一致結論時,則以表決方法取決於多數,決定以後,大家一致服從,退無復言,這樣才能既集思廣益,又能集中意志與力量,以發揮民主的功能。民主並不能消除不同的意見,相反的它還要鼓勵大家提出不同意見,使是非真理因愈辯而愈明。民主制度的可貴處就在它有方法來處理不同的意見,使少數服從多數,行動歸於一致。所以必先在實際生活中養成這種民主生活方式及其習慣與觀念,民主才會生根,亦才會有民主的社會,民主的政治。我們若要評判一個國家民主的程序如何,最容易的辦法,就是看他自公私生活中是否有以會議方式來處理的觀念與習慣,及其開會議事的秩序效率如何,就可得到答案。 貳、會議的定義和種類一、會議的定義:「凡是三人以上,循一定的規則,研究事理,達成決議,解決問題,以收群策群力之效者,謂之會議 。」(會議規範第一條) 因為有些事情,或者是道理,單憑一、二人的考慮,是不容易求得一個合理的解決方法,更不容易取 得多數人的協力的,如果有多數人的商討,並依一定的議事規則,不但可節省開會時間,而所獲得的決議,也易收到群策群力的效果。 二、會議的種類:關於會議,一般的分類,約有三種:(一)為臨時會議,是為應付特殊事件而召集的。(二)為委員會,乃受高級團體的委託,以審查指定事件,而提出解決辦法的。(三)為永久集會,是有固定的目的為 處理其經常事務而召開的。 依時間分,第一、二兩種為暫時性的會議,第三種是永久性的會議,就議事程序說:凡是依照議事規 程以議事的會議,不論規模大小,都可稱為正式會議,凡是不依照議事規程以議事的會議,祇能算是非正 式的會議。 參、會議的召開和準備一、會議的召開:成功的會議,可以解決存在的問題,溝通會員的觀念,可以團結民力,糾合人心,俗語云:「多一份準備,就多增加一份成功的機會。」經過相當的準備而召開的會議,更能促使參與人的意志集中,提高會議的成就。尤其一個會議的召集人,對於會議的準備,必須特加注意,不僅應悉心的準備,更應隨時查察其準備的進度,會後並須加以檢討,以供下次會議準備的參考。 (一)會議目標的確定會議準備的第一件大事,是「會議目標的確定」,目標確定以後,纔能釐訂會議的主題,策訂討論範圍,如是經過檢討審議,再作召開會議的裁定。 (二)會議時間的安排依據會議內容的繁簡,對時間作適當的分配與安排,除掉訂定開會的日期以外,對於整個會期的長短,每一議題預定的研討時間,大會的分組討論的時間,甚至每一分組分座時所需要的時間,參與人簽到、報到、入座、休息、用茶點、進餐等時間,都要作初步的預計和安排。 (三)會議程序的擬定(Order of Business)會議程序是指從開會到散會,所有經過的全部節目程序而言,擬訂的方式,不外兩途:(1)通常由大會召集人預先擬定,在開會時由主席宣讀,提經會議認可實施,否則,預付表決。(2)重要的正式會議,或規模較大的永久性會議,由大會秘書處,或程序委員會編擬,經過審查後,提請大會認可,或予修正後實施。 (四)議事日程的編定議事日程是經「預定程序」決定,在本日討論的議案,這與會議程序是兩回事。英文就是Orders of the Day,通常是於開會之前,由主席、召集人、或秘書處、或程序委員會,預先編訂。最好能於會前送達,否則,亦應於開會時宣布,使參與人了解本次會議將議何事,及其討論的次序。如出席人的提案,事先未經送到,議程自不能預到或臨時宣佈,但議程中可列「臨時動議」一項。 (五)會議資料的蒐集與編印應盡可能視時間和經費的許可,按照會議所定的目標,就會議主題及其討論範圍,蒐集有關動要的法 令規章,典範實例,予以編印,供作討論議案的參考。如有這類資料,最遲應於會議前日,送達與會人員。這對提高會議的績效,關係至大。 (六)會議場所的選定應參酌會議性質,參與人數,並應顧及環境寧靜,交通便利,光線、衛生等。至於會場的佈置,更應配合會議的性質,透過設計,作必要的佈置。 (七)會議的召集會議的召集,依其會議的種類,和性質的不同,按左列規定,予以召集。(1)臨時性集會,由發起單位,或發起人,或籌備人召集。(2)永久性集會,由其負責人召集,每屆改選後的第一次會議,由召集人中,得票最多者,或前屆負責人召集。(3)委員會,由理事會推選的召集人,或首名委員為召集人,予以召集。 不論由何人召集,均應於會前適當時間(通常為一週或兩週)之前,將開會日期,地點,以書面通知各參與人,或利用大眾傳播工具,予以公告,可能時,並應附送議程,及有關資料。 (八)會議的紀錄會議的紀錄,是議場記實的檔案,紀錄人員的設置,為會場不可或缺的措施,紀錄人員由主持人指定,或由參與人推選。各種永久性的集會,多半設有專任的固定的紀錄人員。凡議場各種事件(註),議案表決的結果,(無論可決,否決)及選舉的票數,均須分別一一記載。紀錄以記當場的事實為原則,不必將各人所有的發言,完全記下,但在特別重要會議,遇必要時,得將所有言論,予以紀錄。 註:此指會議名稱、會次、時間、地點、出席人數。 (九)會場意外的防止凡事不能都是朝著順利的方面想,對於會議的準備,也不應例外,對於意外事件事前都要設想週到,而加以防備,庶不致臨時張惶失措。 (十)會前的查察負責籌備會議的人,對於會議準備工作,於會前不應只聽別人的報告,應該自己親身察看,看看會場還有什麼需要改善的地方。看看會場的環境與設備,是否可以防止緊急事件的發生。為了會場秩序能夠做到井然有序,最好事前作一次演習,尤其是大規模的正式會議,必須作一次甚或多次的演習;我們應該記住:沒有預演過的戲劇,是很少不失敗的。 (十一)會後的檢討成功的會議,決不會在散會以後,就算終結,它必須更進一步的計劃,保證在會後,使那次會議,仍能在大家的思想和行動中留下一些影響。「檢討」是一種由目標起至目標止的過程,是從錯誤的經驗中學習,而不斷地改進工作方法的過程,它是計劃過程本身的一部份以評衡這次準備工作的得失,檢討會場工作額於會議的本身是否有一些幫助。 二、開會額數(一)開會額數開會額數即「開會所需的人數」,亦即開會時出席人必須達到某種特定數額以上,方能開會,一般習慣稱為開會的法定人數。因為許多會議,其開會額數並非為法律所定,所以「開會額數」一詞,似較「法定人數」一詞為妥。一個會議,必須達到足夠開會的額數,始能開會,否則,即使開會,也是沒有效用的。所以在開會以前,例須清查人數,一定到了足額,才可宣佈開會,這是一項重要的規定,萬萬不可忽略的。應到人數,是以全體總數,減免因公因病的人數計算。開會的額數,並非是一律的。 (二)不足額問題因無故不出席故未達開會額數,影響開會,應在第二次延會前,由出席人過半數之決議,決定第三次開會日期,預先以書面加敘經過,通知全體應出席人。第三次開會時如仍未達開會額數,但實到人數已達三分之一以上者,得以實到人數開會,並得對無故不出席者,為處分之決議。 如有候補人列席者,得依次補足缺席人之席次。候補人遞補後,開會仍不足額繼續三次者,得由出席人過半數之同意為變選或改組之決議。以上有會議規定者依其規定。 (三)談話會因天災人禍,須為緊急處理,而出席人因故未達開會額數者,得開談話會,依出席人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作成決議行之,但該項決議應於會後儘速通知未出席人,並須於下次正式會議,提出追認之。 (四)開會後缺額問題會議進行中,經主席或出席人提出額數問題時,主席應立即按鈴或以其他方法催促暫時離席之人,回至議席,並清點在場人數,如不足額,主席應宣布散會;但無人提出額數問題時,會議仍照常進行。 三、會議議程(一)由主席或臨時主席(發起人或籌備人)報告出席人數,並宣布開會。
(二)報告事項
(三)討論事項
四、議事紀錄
肆、基本議事規範的認知一、開會額數:全體總數減免因公因病人數之1/2過半。二、發言(一)發言地位的取得出席人要想發言,須先舉手並口呼主席,請求發言:或以畫面請求,遞交主席,經主席認可後,始得發言。但「權宜問題」、「秩序問題」、「會議詢問」暨「申訴動議」,無需取得發言地位,並得間斷他人的發言。 (二)發言性質的聲明出席人於取得發言地位後,須首先聲明其發言的性質,對在場之問題,為贊成、為反對、為修正,或為其他有關動議。其作用在防止不合秩序的發言,以免浪費時間,及幫助會眾了解發言人的主旨,提高議事效率。 (三)發言的禮貌發言應保持禮貌,乃現代民主國家公民應有的修養與風度,發言應就題論事,除以對人為主體的議案外,不得涉及私人私事,並不得直呼他人的姓名謾罵。 (四)發言的限制同一議案,每人發言以不超過兩次,無次以不超過五分鐘為宜。但所有出席人,均已輪流講畢或另有規定者,不受此限。 (五)書面發言出席人如不願口頭發言,可將要點,以書面提請主席,依序交紀錄或秘書人員代為宣讀。 三、怎樣處理動議(一)動議的意義:「動議為對事體處分的提案」(民權初步第三十一節)其意義即為出席會議的人,提出一個問題或意見,請求會場予以討論或採納的意思。會議中議案的來源,計有兩種,一種是口頭的動議,一種是書面的提案,名稱和提出的手續,雖各略有不同,但其作用是一樣的。 (二)動議的種類:依據會議規範第卅條的規定,動議分下列數種:
(三)動議的提出:會議規範對於動議的時機,附議程序,不得動議之時以及提案之提出,均有詳細的規定。
(四)附屬動議的優先順序:主動議只能提出於無動議當前的議場,附屬動議優先於主動議,七種附屬動議的本身,則有優先順序。其處理優先順序如下: 第一級,散會動議。(休息動議) 前項附屬動議,如有順序較低之附屬動議待決時,得另提順序較高之附屬動議。但有順序較高之附屬動議待決時,不得提出順序較低之附屬動議,如延期動議,在場祇能提出比它順序較高之散會動議,擱置動議,停止討論動議,而不能提出順序較低的付委動議、修正動議以及無期延期動議是。(會議規第第三六條) (五)動議的收回:動議未經附議前,得由動議人,收回之。動議經附議後,非經附議人同意,不得收回。動議經主席接述後,原動議人,如欲收回,須經主席徵詢無異議後行之,如有異議,由主席逕付表決定之。動議經修正者,不得收回。(會議規範第四十二條) (六)提案的撤回:提案在未經主席宣付討論前,得由提案人徵求附署人同意撤回之。提案經主席宣付討論後,原提案人如欲撤回,除須徵得附署人同意外,並須由主席徵詢全體,無異議後行之。提案經修正者,不得撤回。(會議規範第四十三條) (七)動議的分開:動議具有數段性質者,得由主席或出席人,動議分開討論及表決。動議經分開表決後,仍應將全案提付表決。動議經分開表決後,仍應將全案提付表決。動議之各部均經否決者,該動議視為整個被否決。(會議規範第四十四條) 四、討論(一)討論的定義「以狹義言,討論即對於一問題,具有成見,意趣不同,表決背馬而下反對之駁議也。但以廣義言,即包括對於問題一切評論,無論其為反對或贊成也。」 (二)討論的原則
(三)討論的範圍
(四)討論的程序 會議規範第四十六條,對於內容複雜或條文式的議案,有下列的規定: 五、表決(一)表決的方式
(二)表決的額數即通過議案,必須的最低限度的人數。一般規定為「較多數」和「大多數」兩種。所謂「較多數」,即參加表決的兩方中,占比較多數的一方,如贊成的人數較多,議案通過,反對的人數較多,議案否決,至於比較多數之實際數目,究為若干,是否已達出席人的過半數或三分之二,或其他更高的額數,均非所問。所謂「大多數」即為過半數以上,亦即較半數多一以上之數。議案如無特別規定時,應以獲較多數之贊同者為可決。但凡影響團體或個人權利義務之議案,或有關團體財產處分之議案,或其他特別重要之議案,為求慎重起見,通常都須獲得大多數的票數,方為可決。通常多於團體的組織章程,或議事規則,或有關法令中,事前予以明文規定,是為特定的決額數。除對「討論時間的延長」、「收回動議」及「刪除紀錄」等,民權初步言明「須獲得全體一致之表決」,對於有人提議用點名表決,須得五分之一的贊成外,其餘會議規範第五十九條有如下的規定:
(三)兩面俱呈「兩面俱呈」即一個議案必須就贊成與反對兩方面,分別舉行表決,除有特別規定的數額外,如贊成者為多數,即可決;反對者為多數,即為否決。可否同數時,如主席不參與表決,亦為否決。(在此所謂表決人數的二分之一、三分之二等等,皆指的是參加表決的人數而言,並非指全體參加會議的總人數。) (四)無異議認可講場中對於各種例行事項,或不致引起爭辯的事實,常用徵詢有無異議方式:如無異議,即為認可,其效力與表決通過相同。如有異議,仍須提付討論及表決。但經主席徵詢無異議,並已宣布認可後,即不得再行提出異議。無異議認可適用的範圍,會議規範第六十條規定有下述四項:1、宣讀會議程序;2、宣讀前次會議紀錄;3、依昭預定時間宣布散會或休息;4、例行的報告。 凡事獲得參加表決之多數為可決的議案,都可以徵詢無異議方式行之,但主動議及修正動議,不在此限。 (五)重行表決會眾對表決結果,如發生疑問,可立即提出權宜問題。經主席認可之後,重行表決。主席如對表決之數,發生疑問,亦可逕行請求會眾重行表決。上述之權宜問題或請求之提出,應於表決後立即行之。如已有他事間隔,則不得提出。重行表決以一次為限,不得再提出疑問,請求為二次之表決。 (六)表決的順序
(七)正反票數相等的表決
伍、如何成功地主持會議一、主席應具備之基本概念和態度(一)主席的地位主席為會議的主持人,會議規範第十六條規定:「主席應居於公正超然之地位,嚴格執行會議規則,維持會議和諧,使會議順利進行。」 (二)主席的任務
(三)主席應避免的事
二、主持原則(一)關於主持人本身者
(二)關於討論者
陸、如何成功地參與會議一、參與會議的重要性:民主的意義,著重於「參與」,使個人對自己生活相關事情,能有發言機會,故祇有在大眾受到尊重,提供機會讓每個人的意見表達,,民主才能秀過「參與」真正實現。
二、參與人的權利和義務:
三、參與人違規之處分:如無故不出席會議、違反發言禮貌、違返議事規則。但對之作處分的決議需過半數之通過。 四、參與人應有之態度和認知:
柒、結論──會議能力的源泉會議為民主政治的產物,是一種制度,也是一種生活方式,主持會議或參與會議,即構成國民生活的一部分,議學的研求,也便益形重要。一個國民要想參與會議,善盡職責,主持會議而肆應有方,對於會議能力的培養不容忽視。 語言的流利清晰,有關業務的熱習,專門知識的深入,常識的豐富,都能增強會議的能力,而最要緊的,還是在議學的修養。會場議事的進行,全賴議事規則與議事戰術,更在議事程序的熟練與巧妙運用。對於這些,如不嫻熟,不是手足無措,無所適從,便是俯首認輸,眙笑大方。 議學在政治科學中,雖是一種專門而深奧的學問,卻也最富實際效用的學問,它雖是一門較為枯燥的學問,卻也是一門鑽研愈久,愈益有味的學問。誠如國父在民權初步自序所說:「譬之邱家之操典,化學之公式,非流覽誦讀之書,乃習練演武之書也,若以流覽誦讀而治此書,則必味如嚼蠟,終無所得,若以習練演試而治此書,則將如噉蔗,漸入佳境,一旦貫通,則會議之妙用,可全然領略矣。」 <本文節錄於崔媽媽基金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