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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年金暨勞保老年給付之優缺點分析答客問

 
一、 什麼是「國民年金」?
答:
(一)國民年金是給滿25 歲、未滿65 歲,沒有參加公教保、軍保和勞保的國民參加的新制度;
另外,65 歲以下的農保被保險人,從10 月1日起也改參加國民年金。
(二)參加國民年金後,繳費繳到65 歲,65 歲開始每個月可以領取老年年金給付,領到死亡當月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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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什麼是「勞保年金」?
答:
現在的勞保老年給付只能按「一次」給付發給,為了給勞工多一種選擇,像公教人員一樣有月退可以領,因此勞保給付修正也有「年金給付」的方式,讓勞工在退休時,如果勞保年資有15 年以上且年滿60歲,可以選擇一次領回或按月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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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是不是要在97 年10 月1 日以前領勞保老年給付,才可以參加國民年金?
答:
在97 年10 月1 日以前已經領取勞保老年給付的勞工,不管所領取的老年給付年資有幾年,只要10 月1 日還不滿65 歲,都可以參加國民年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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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97 年10 月1 日以後才領勞保老年給付,是不是就不能參加國民年金?
答:
在97 年10 月1 日以後才領取老年給付的勞工,就要以所領老年給付年資有沒有超過15 年來決定能否再參加國民年金,如果超過15 年,從領了老年給付後,就不能再參加國民年金,如果沒有超過15 年,而且沒超過65 歲,還是可以參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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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不能參加國民年金,以後是不是就不能領3,000 元老人年金?
答:
在97 年10 月1 日當時,已經年滿65 歲以上的國民,並且符合現在敬老津貼的條件,才有3,000 元的敬老津貼可以領,符合條件已經在領的人也可以繼續領。而97 年10 月1 日時,年齡還在65 歲以下,則一定要參加過國民年金,未來65 歲時,才有老年年金可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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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現在退出勞保請領老年給付,再參加國民年金,是不是比較划算?
答:
原則上要先看工作的狀況來決定,如果繼續在工作,依規定應該繼續參加勞保,等到離職或退休時才可以退出勞保,而沒有工作或勞保的人才是國民年金的加保對象。至於先領老年給付再參加國民年金,是不是比繼續參加勞保划算,可以依已有的勞保年資狀況分3 種情形說明:
1.勞保年資未滿15 年:
可以不用急著申請,因為國民年金開辦後,請領老年給付之年資未滿15 年,年齡又未滿65 歲,
仍然可以參加國民年金保險。
2.勞保年資15 年以上但未滿30 年:
如果再工作加保,每加保1 年可以再增加2 個月老年給付,保的越久領的越多,相當有利。如果
勞保年金通過實施,退休時也可以選擇領勞保年金,老年經濟生活更有保障。3.勞保年資滿30 年以上:
若選擇領一次金,年資有30 年的上限,但是未來勞保年金通過後,就沒有年資的限制,
全部的勞保年資都可併入計算,也會比先領現制的老年給付加上國民年金有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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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為什麼勞保老年年金比現制的老年一次給付好?
答:
以勞工選擇領取一次給付或年金給付來做比較,請領老年年金比較有利,比較如下:
1.如果領取一次給付:
目前老年給付的平均請領金額為110 萬元(平均年資25 年,平均月投保薪資約3 萬2 千元),
勞工先請領這110 萬元後存入銀行,年利率以3%計算,如果他退休後每月固定領出部分金額
當作生活費:
(1)若要從60 歲領到82 歲(國民平均餘命),領取22 年,每月只可領5,700 元當生活費。
(2)若每月領1 萬元,則領取10 年又8 個月就用完了。
2.如果領取年金給付:
(1)這位勞工如果不領現制的110 萬元,而選擇領取勞保老年年金,按規劃中的老年年金給
付水準,每個月可領1 萬元,領到過世。
(2)如果過世前領取的年金總額,不到一次給付的110 萬元,他的遺屬可以選擇領回110 萬
元減掉已領取年金總額的差額,或改領遺屬年金,相當具有保障。
比較領取方式
如果要領到終身 如果每月有1 萬元可運用
領取一次金 每月只可領5,700 元 只能領10 年又8 個月
領取年金 每月都可領10,000 元可領終身
註:以上係以老年一次給付可領110 萬元計算,如被保險人之給付金額較高或較低,請依比例
推估。
3.展延年金
規劃中的勞保年金有展延年金,符合勞保年金請領條件者,每延後1 年請領可以增給4%,延後2 年請領增給8%,最多增給到20%。
國民年金一律於65 歲請領,並無展延年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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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選擇領勞保年金,會比「領了勞保老年一次給付,再參加國民年金」有利嗎?
答:
如前面所提到,退休勞工領取勞保老年一次給付後,未來22 年每月可領5,700 元,再繳費參加國民年金,雖然65 歲以後可多領3,000 元,二者合計8,700 元,仍較規劃中勞保老年年金,每個月可領取10,000元為低,所以還是勞保老年年金比較有利。而且勞工投保薪資越高,年資越長,勞保老年年金可領金額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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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勞保老年給付一次領取比較安心、有保障?
答:
老年給付是勞工退休後的基本生活保障,根據內政部統計資料,60 歲
國民之平均餘命為22 年,勞工如果選擇一次把老年給付領完,在還這麼長的期間裡,可能面臨
以下風險:
(一)可能有存款利率下跌、通貨膨脹等因素,原來領的一次給付會貶值。
(二)可能因投資失利、給子孫花用、甚或遭人覬覦騙取而瞬間一無所有,使老年生活頓失依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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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勞保老年給付以年金方式領取有何優點?如果領沒幾年就過世了,不是很吃虧嗎?
答:
(一)現代人壽命延長,人老了又沒工作收入的情形下,每個月能有固定的年金收入,可以讓老
年生活更有保障,不用靠子女,活的有尊嚴,而且活的愈久,領的愈多。
(二)年金給付金額會隨消費者物價指數成長而調整提高,不會受通貨膨脹的影響,讓錢變薄。
(三)如果在領取老年年金給付期間死亡,不論領多久,符合條件的遺屬都可以再領遺屬年金;
如果領很短的時間就過世了,過世前領取的年金總額,不到一次給付的金額,他的遺屬可以選擇領回一次給付金額減掉已領取年金總額的差額,或選擇領取遺屬年金,相當具有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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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 參加勞保比較好,還是參加國民年金比較好?
答:
(一)有工作的人依規定應強制參加勞保,沒有工作或勞保的人,才需要參加國民年金,不能任
意選擇。
(二)勞保比國民年金還多生育、傷病、輕度和中度殘障、家屬死亡等給付,還有職業災害的保
障,這些給付項目國民年金都沒有。
(三)而且勞保有投保薪資高低的差異,最高可以保到4 萬多,而國民年金因為是給沒有工作或
勞保的人的保險,所以只能提供最基礎的保障,投保金額只有17,280 元,相對的給付金額一定比較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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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 勞工有勞保是不是就不能參加國民年金?也不能領國民年金?
答:
勞工在有工作期間應該參加勞保,有勞保的期間就不能重複參加國民年金;但是如果勞保中斷,例如尋職待業期間,會主動被納入國民年金,等到再加入勞保後國民年金會再主動退保。所以有工作就參加勞保累計勞保年資;沒有勞保的期間則參加國民年金累計國保年資,等到老年退休時,兩種年資都可以分別請領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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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 領取老年給付後,再受僱工作參加勞保的職災保險,是否可以參加國民年金?
答:
只參加勞保職災保險,目前政策規劃傾向於可以再參加國民年金,因此並不影響國民年金加保資格,惟仍須等到國民年金法施行細則訂定公布後才可以確定;不過,如果是屬於開辦後領取年資超過15 年的老年給付者,仍不能參加國民年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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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 我還是要在97 年10 月1 日國保開辦前領取勞保老年給付,以參加國民年金,最晚什麼時候應該把勞保老年給付申請書送局?
答:
9 月30 日(含當日)以前退職,符合老年給付請領條件之被保險人,必須在9 月30 日以前將勞保老年給付申請書送達本局或寄送本局(原寄郵局郵戳日期在9 月30 日以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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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 國民年金開辦後,勞保年資未滿15 年,是否就不能領取勞保年金?
答:
勞工年滿65 歲時,如果勞保年資不滿15 年,但合併國保年資後有達到15 年,就可以依「實際勞保年資」計算請領勞保年金,另外以國民年金的年資,計算發給國保老年年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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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 報載現在很多人在辦理老年給付,將會造成勞保基金不足,以後就領不到老年給付是否事實?
答:

勞保條例已經有明定「勞保如有虧損,應由中央主管機關審核撥補」,所以勞工申請的老年給付一定都領得到,勞保基金如果不夠,會由政府編列預算負責撥補,不會影響到請領老年給付的權益,可以放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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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 勞保年金什麼時候修法通過?
答:
勞保給付改採年金制之修正草案,行政院已於97 年2 月15 日送立法院審查,勞委會也在整合各界意見全力推動,希望立法院本會期可以修正通過。
 
資料來源:勞工保險局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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側寫社會保險代理人

 
和勞保局接觸過的人就知道,
勞保局的素質實在就人嘆為觀止,
更別說理賠時亂賠了,
(有時少賠是怕麻煩,金額大還要簽核,反正一般人不知道嘛)
再加上勞保的理賠牽涉面非常廣,
有的還會牽扯到法令牴觸的問題(民刑事),
勞保局人員都常常搞不清楚了,
一般老百姓如何懂,
當然會尋求透過專業代理人來處理,
也就造就出一堆解釋令出來。
 
果真去和這些專業代理人接觸過,
與其說他們是代辦理賠的,
還不如說他們是類似非正式的律師,
這些人對領域內的法令的用功決不下於一般律師,
實務上更是把法令規章運用的活靈活現的。
例如:殘廢的定義,
商業保險和勞保定義就不一樣,
(我指的並非理賠項目)
勞保局應給你的给付是一樣沒錯,
但多少人會讓自己的權益不被打折。
 
不想被代理人賺服務費?當然可以!
就像李敖也都自己打官司,
那就學李敖自己好好去研究法令和案例,
因為學習的這些知識都是知道了法令、解釋令,
再藉由一個個真實的案例去累積起來的經驗。
要得到這些經驗是要花很大的代價,
這些人靠的都是知識經濟在賺錢,
更何況每個CASE都是活生生的傷亡案例所換取的。
 
讓相關社會保險代理制度快點通過立法,
使這類服務有一個合理的收費標準,
才能避免良莠不齊、劣幣逐良幣的現象叢生,
現在這些法令都還躺在立法院中,
如果你要學得先把勞基、勞保相關法令拿起來看,
(含細則、解釋令、判決、公文覆文)
接著再看民法、行政程序等...
再走上幾次調解委員會、法院,
大概就可知道一些眉角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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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不知的勞工權益

 
*問題一:公司把員工從北部調到南部,或是把作業調到AO,我可以拒絕嗎?
一般而言,公司有權利調動員工,但必須根據「調職五原則」: 一、基於企業經營上所必須; 二、不得違反勞動契約; 三、對於勞工薪資及其他勞動條件,未做不利之變更; 四、調動後工作與原有工作性質為其體能及技術所可勝任; 五、調動工作地點過遠,雇主應給予必要之協助。 根據上述原則,資方要調動員工,首先要看勞動契約怎麼規定,又勞動契約雖規定服務地點與職務由資方依業務需要指定之,亦不得違反誠實信用與禁止權力濫用原則。 其次,公司將員工從作業調至AO,應先給予必要的訓練與適應時間,使其逐漸上軌道,並確認是否為「體能及技術所可勝任」。倘若該員工於努力一段時間後,仍因新工作與原工作之間差異太大而無法勝任,公司亦應將其調回原職,或另調可勝任之新職。 同理,公司調任員工至遠地,「必要協助」還包括居住、生活適應,以及員工家庭的問題,公司亦應該一併考量,真的幫忙員工解決與克服。 倘若員工自認配合調動確有困難之時,可以提出具體理由與公司協商,看是否留任原職。若是公司以解雇威脅員工,員工可依上述「調職五原則」向主管機關(縣市勞工局)申請調解,或是依照勞基法第十四條第六款「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在三十日內終止契約,並請求資遣費的發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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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二:公司可否自行訂定業績底限(如最末5%),達不到的人就以「無法勝任工作」為理由,要求其自行離職?
 雖然勞基法第十一條規定:「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雇主可終止契約,但上述行為絕對是違法的,員工可以告公司。什麼叫做「無法勝任工作」?根據最高法院於民國84年的判決(勞上字第18號),有二個指標:一是「勞工在客觀上之學識、品行、能力、身心狀況,不能勝任工作者」,二是「勞工主觀上能為而不為,可以做而無意願做,違反勞工應忠誠履行勞務給付之義務者」。 在這個例子中,最末5%員工只是達不到資方設定的業績標準而已,不能遽以推論為「客觀上之學識、品行、能力、身心狀況,不能勝任工作」或「主觀上能為而不為,可以做而無意願做」,因為業績表現會受到景氣好壞、公司政策、業務熟悉等因素影響,而呈現每年起伏不定的情形,也跟公司訂定業績標準之嚴苛程度緊密相關。至於所謂「不能勝任工作」則必須確有客觀上不能勝任之情事,例如勞工在工作期間確有脫節脫序之事實,不能維持工作之基本、正常運作,才能合法行使終止權。 況且,即使勞工真的不能勝任工作,公司解雇員工時也必須給付預告工資及資遣費,不能藉強迫員工自行離職以規避資遣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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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三: 現在銀行都流行責任制,上下班不打卡,因此晚上工作做不完加班也不報加班費,這樣是合法的嗎?
 
當然是不合法。勞基法第三十條對於工作時間有明確的規範:「勞工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每二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八十四小時」,同時亦規定要有明確的出勤紀錄:「雇主應置備勞工簽到簿或出勤卡,逐日記載勞工出勤情形。此項簿卡應保存一年。」因此,公司以採責任制為藉口而不打卡,不設出勤紀錄,即已違反勞基法,若有勞工申訴,主管機關查明屬實之後,得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鍰,並得連續處罰。
 
原則上,員工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是沒有勞動義務的;但如果公司有需要,可在法令的範圍內,要求員工加班,當然也必須支付加班費。 法令對於加班時數也規定了上限,公司不可以超時加班。根據規定,「當日正常工時達十個小時者,其延長之工作時間不得超過二小時」。換句話說,一天十二個小時是極限了,超過之後,公司就算願意給再高的加班費也是違法,員工有權利拒絕加班。
 
勞基法第四十二條也規定:「勞工因健康或其他正當理由,不能接受正常工作時間以外之工作者,雇主不得強制其工作。」譬如雅淑的小孩晚上突發高燒送醫院急診室,或是雅淑經常性加班導致體力不支,此時當然構成勞基法第四十二條所說的「其他正當理由」而拒絕加班。
 
如果公司硬要員工加班,依照勞基法第七十七條可處罰該公司負責人,最高可處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二萬元以下罰金。 另外,銀行業雇用之經理職以上人員,屬於勞基法第八十四條之一所稱的「監督、管理人員或責任制專業人員」,不受上述勞基法關於工作時間的限制,但這並不表示老闆可以任意要求這些人加班。
 
關於經理職以上人員的工作時間、例假、休假,必須由勞資雙方協定,並遵守以下幾個原則: 一、必須參考勞基法所訂定的標準。二、必須訂下書面契約。 三、必須提交地方主管機關(縣市勞工局)核備。四、不得損及員工的健康及福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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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四:公司要求我提早到達,卻不計算在工作時間內;三不五時要求我在例假日來公司訓練上課,也不給加班費,這樣合法嗎?
 
這樣做是有問題的。公司認為沒有正式開始對外營業,就不算工作時間開始,所以員工提早到達,卻不計算在工作時間內。但是勞委會的解釋卻不同,所謂「工作時間」,指的是「在雇主指揮監督之下,於雇主之設施內或雇主指定之場所,提供勞務或受令等待提供勞務之時間」。
 
換句話說,只要是員工上班打卡的那一刻起、或是進公司為每一天的營業做準備開始,直到整理完內部結束,都應該視為工作時間,應併入薪資計算。 另外,任何正常工作時間之外的勞動要求,都要算在工作時間之內。譬如說公司要求提早到辦公室開早會,或是要求員工於下班時間或假日來公司開會,這段時間當然算工作時間,要給薪水。但在正常工作時間之外舉行的訓練課程,情況又不同。根據勞委會的解釋,由於公司要求員工參加教育訓練,是勞資雙方都獲益的活動,因此在正常工作時間之外舉行是否該給加班費,由勞資雙方自行協商決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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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五:我可不可以安排自己的特休假?如果沒休完,是否可要求老闆發錢?
 
特休假是勞工的法定權利,根據勞基法施行細則第二十四條規定,特休假日期應由勞雇雙方協商排定之,老闆不能單方面配置員工的特休假,必須經過員工的同意,員工當然也有提出要求的權利。 勞基法施行細則第二十四條也規定,如果員工於年度終結或終止契約時,仍有未休完的特休假日,公司應折算工資發給員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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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六:主管不適用勞基法嗎?
 
在銀行業中,有某些人是被排除在勞基法的適用範圍之外,其中「銀行業雇用之經理職以上人員」即屬之。這些人與雇主之間的關係,稱為「委任關係」,而非「雇傭關係」,因此不受勞基法的保護。 這兩者的差別非常大,舉例來說,在勞基法的保護傘下,雇主要解雇勞工,必須具備法定事由,否則就是違法解雇;雇主要資遣勞工,也必須要給付資遣費;勞工符合退休條件,雇主必須給付退休金;發生職災,雇主必須給付職災補償;而勞退新制實施後,雇主有義務為勞工提撥新制退休金。
 
但在「委任關係」之下,是完全沒有上述保障的。根據民法第五百四十九條第一項規定:「當事人之任何一方,得隨時終止委任契約」,當經理人被解任時,無從以公司不當解雇為由來尋求司法救濟;至於退休金、資遣費、職災補償等其他勞動條件,也不屬於勞基法所規範的權利義務事項,而是由委任經理人與事業單位之間自行約定。 所以,當公司要升任勞工為經理,法律上的權利義務關係就會大為不同,員工應該事先思考清楚其中利弊得失。雖然委任關係不受勞基法約束,但也並不表示這些主管級人員的權益毫無保障,而是交由當事人與公司之間自行約定。因此,經理人更要小心保護自身權益,要求與資方簽訂「委任契約」訂明各項權利義務,譬如經理人若與公司之間訂有「委任經理人之退休金給付辦法」,當退休時自得依該規定請求,倘若與公司並無訂相關之退職金辦法,則當然就沒有退職金的請求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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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七:公司將試用期一再延長,並且不准請假,甚至未屆滿試用期即離職者不發薪水,這些做法合理嗎?
 
很多人誤以為,沒有通過試用期以前,不算正式員工,因此勞基法保障的權利也要打折扣。於是老闆扣薪水、不准員工請假都只好忍氣吞聲,這種觀念真是大錯特錯。 勞基法中關於試用期的設計,是為了讓勞資雙方可以比較彈性處理工作適應的問題,但是許多公司都以為,試用期間無法令約束,其實不然。事實上,勞雇關係的開始,是從員工一進公司提供勞務、接受公司的指揮監督就起算,跟試用期與否無關。即使是試用期的員工,也享有和其他受雇員工一樣的權利,包括勞健保,事假、喪假,也包括薪水的請求權。
 
另外,公司也不可以將新人的試用期一再延長。試用期到底要多長才合理?勞委會的解釋是「勞資雙方依工作特性,在不違反契約誠信原則下,自由約定合理之試用期」。一般而言,大多數公司的試用期都是以三個月為期,如果在試用期內或試用屆滿,公司想終止雇用,仍然要發給資遣費。 如果公司在試用期屆滿之後,沒有立即表示不雇用,仍讓該員繼續工作,則根據勞基法第九條「勞工繼續工作而雇主不即表示反對意思者,視為不定期契約」,也就是說這名員工就自動成為正式員工,不管公司後來又用什麼名義要求延長試用期限,都是不合法的,如果公司要解雇他,必須要有正當理由,並且應給資遣費和預告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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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問題八:上下班途中發生意外時,可否算是職業災害?
 
算職業災害,可以申請勞保的職災醫療給付。勞基法規定的「職業災害」,並不限於在工作場所發生,依照勞委會目前的認定,包括員工在準備工作的期間,也是老闆該負責的範圍,所以上下班途中發生意外事故,老闆也應該負責。但是也有如下前提:一、在適當時間;二、以適當交通方法;三、在上下班的必經途中;四、事故不是出於員工「私人行為而違反法律」,才能被認定為職業災害。
 
因此,依照「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病審查準則」,當員工有下列的嚴重交通違規情節時,不可以視為職災: 一、無照駕駛;二、受吊扣期間或吊銷駕照處分駕車;三、經交叉路口闖紅燈;四、闖越平交道;五、酒醉駕車;六、行駛高速公路路肩;七、逆向行駛單行道或跨越雙黃線行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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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九:如果我檢舉老闆的不法行為,勞基法是否可保障我不被非法解雇?
 
依照勞基法第七十四條,如果員工發現事業單位違法的時候,可以向主管機關或檢查機構申訴,雇主不可以因員工申訴,而將員工解職、調職或做其他不利的處分。 如果雇主確實對員工做出不利處分,可先向縣市勞工局提出「勞資爭議調解」,依照勞基法第七十九條規定,可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鍰。若雇主將員工非法解雇,那麼員工可向法院提出「確認勞僱關係存在」之訴訟,台北市勞工局設有「訴訟基金」替勞工延聘律師打官司,並代付訴訟費用;日後勞工勝訴,除了可以回復工作之外,資方還必須將打官司期間未付給勞工的薪水加計五%利息返還勞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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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十:遇到勞資爭議時,我該如何處理?
 
一、工會投訴,由工會代你出面: 工會熟悉相關勞工法令,有固定跟資方溝通的管道,也懂得如何向資方談判和施壓,由工會來維護你的權益,應該是最明智的抉擇。
二、向勞工局檢舉,要求勞動檢查: 這通常發生在資方違背勞工法令,以致侵害勞工權利之時。勞工可匿名或由工會代為出面,要求勞工局派員進行檢查。勞動檢查的項目為:勞基法規定之事項、勞工安全衛生法令規定之事項,以及其他依勞動法令應辦理之事項。 當勞工局接受申訴之後,會派出勞動檢查員至公司調查。調查員會詢問有關人員,必要時得製作談話紀錄或錄音,要求公司提出必要報告、紀錄、工資清冊及有關文件或作必要之說明。公司或有關人員不得拒絕、規避或妨礙勞動檢查員進行上述檢查任務。 一旦勞動檢查發現公司具體之違法事證,勞工局便可對公司負責人開罰,並要求限期改善。
三、向勞工局提出勞資爭議調解: 這發生在勞資雙方對於各自的權利和義務有不同解釋,發生爭議之時。勞資爭議調解的處理程序如下: 首先,到各地勞工局填寫「調解申請書」,寫明爭議內容及請求調解事項,並找一個人當你的「調解委員」(或請勞工局推薦一人)。調解委員並不限定是誰,將來必須要在調解申請書上簽名蓋章。勞工局也會要求公司指派一位調解委員(通常是公司聘請的律師)。根據勞資爭議處理法,勞工局會在七日內排定調解會議的時間,並通知勞資雙方出席。 除勞資雙方指定的調解委員外,連同勞工局承辦人員或者再加二位專業公正人士,共同組成「調解委員會」。調解會召開時,先由勞資雙方陳述爭議由來及請求事項,各調解委員輪流詢問爭議要點,然後需由調解委員過半數同意,形成「調解方案」,若勞資雙方同意此方案並在調解結論上簽字,則調解成功。若勞資雙方有任一方不同意,則調解失敗。 調解的結論具有法律效力,勞資雙方都有義務遵守。若有任何一方反悔拒不遵守,則另一方可以到法院的民事執行處要求「強制執行」協議內容。 調解若失敗,如果爭議內容屬於「調整事項」(亦即不涉及法律層面所保障的「權利」,僅只是勞資雙方對某些勞動條件內容,欲作繼續維持或變更所產生的爭議,如調薪、年終獎金加發幾個月,或要求簽團體協約等),這種情形下,工會可採取爭議手段(如罷工);如果爭議內容屬於「權利事項」(亦即資方涉及違反勞工法令、團體協約或勞動契約中對勞工「權利」的保障),則勞工就只好打官司來解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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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不知的農保權益
 

生:被保險人或其配偶參加農保滿280日後分娩,或滿181日後早產,或滿84日後流產;死產比照早產規定。分娩或早產者給付2個月投保金額(20,400元)。流產者給付1個月投保金額(10,200元)。 雙生以上者,比例增給。
 
 
殘:被保險人罹患傷病並經全民健保醫療院所診斷殘廢,其殘廢程度符合農民健康保險殘廢給付標準表之規定者,按其殘廢等級,給予殘廢給付。其給付標準最低為15等級,給付30日,最高為第一等級,給付1,200日。
 
 
死:被保險人死亡;或失蹤經法院死亡宣告。15個月投保金額(153,000元),由支出殯葬費之人領取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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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不知的汽機車強制險權益

 
傷害醫療費用給付

受害人因汽車交通事故致身體傷害,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之保險人依本法規定為傷害醫療費用給付時,以其必須且合理之實際支出之相關醫療費用為限。但每一受害人每一事故之傷害醫療費用給付總額,以新台幣二十萬元為限。
前項所稱之相關醫療費用,指下列各款費用:
一、急救費用:指救助搜索費、救護車及隨車醫護人員費用。
二、診療費用:指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辦法所規定給付範圍之項目及受害人自行負擔之門診、急診或住院費用、掛號費、診斷證明書費、膳食費、自行負擔之義肢器材及裝置費、義齒或義眼器材及裝置費用,及其他經醫師認為治療上必要之輔助器材所需費用。受害人在合格醫師開設之醫療院所診療或住院,而非以全民健康保險給付者,準用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費用支付標準。
三、接送費用:指轉診、出院及往返門診之合理交通費用。
四、看護費用:指住院期間因傷情嚴重所需之特別護理費及看護費等。但居家看護以經主治醫師證明確有必要者為限。
受害人接受全民健康保險提供之給付,由全民健康保險之保險人依全民健康保險法第八十二條規定,向本保險之保險人代位請求。但其代位金額以新台幣二十萬元扣除本保險保險人給付請求權人金額後之餘額為限。
特別補償基金依本法規定為傷害醫療費用給付之補償時,不包括全民健康保險之給付金額。
 
殘廢給付

受害人因汽車交通事故致身體殘廢,其殘廢程度分為十五等級一百七十八項。本保險所稱殘廢,指受害人因汽車交通事故致身體傷害,經治療後症狀固定,再行治療仍不能期待治療效果,並經合格醫師診斷為永久不能復原之狀態;或經治療一年以上尚未痊癒,並經合格醫師診斷為永不能復原之狀態。殘廢等級係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給付標準表之規定,其給付金額自四萬元(第十五等級)至一百五十萬元(第一等級)
 
死亡給付

受害人因汽車交通事故致死亡者,其死亡給付為每一人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
本保險每次因汽車交通事故致每一人死亡給付、殘廢給付及傷害醫療費用給付之金額,合計最高以新臺幣一百七十萬元為限。
 
 
道路交通事故應變處理常識
 
常識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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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KB陳政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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